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
修正「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修正「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於114年8月1日發布,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本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於114.5.7發布,114.5.9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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