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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續聘(雇主在臺續聘原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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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就業安定費

取得聘僱許可後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應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每逾期1日加徵未繳金額0.3%滯納金,並以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的30%為限。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洽詢專線:02-8995-6000

※點我查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