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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聘僱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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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聘僱外國人


雇主取得外國人聘僱資格後,請經由下列步驟辦理:


步驟1: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及【入國引進函】

繼續聘僱同一外國人者審視申請人聘僱外國人資格後,應申請【12重新招募許可(勾選期滿續聘)】及【入國引進函(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免辦)】

當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繼續聘僱者即可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步驟2:雇主應確認聘僱方式

1、選擇【在臺續聘】方式:

係指外國人聘僱期滿免出國即續留臺工作,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內,最晚應不低於聘僱期滿前2個月提出申請聘僱許可。

2、選擇【出境續聘】方式:

係指外國人聘僱期滿返國後再引進來臺工作,雇主如係入國引進續聘之外國人,則須於入國後15日內提出申請聘僱許可。


【特別提醒】雇主辦理續聘時,應檢視外國人在臺年限

若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如有聘僱外國人家庭看護工雇主想申請聘僱許可延長至14年者,雇主可於申請招募許可函或聘僱許可函時,且外國人聘僱期間已屆滿12年或滿11年起至12年間,如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勞動部提出申請。如須查詢外國人在臺年限,請逕洽(02)8995-6000。


步驟3:辦理勞動契約驗證

有關勞動契約驗證請依照各國駐臺辦事處規定辦理。


步驟4:辦理來臺簽證

有關來臺簽證請依照我國駐外辦事處規定辦理。


步驟5: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函】

1、選擇【在臺續聘】方式:

當雇主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後,應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內,最晚應不低於聘僱期滿前2個月,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21聘僱許可函(勾選期滿續聘)】。上述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2、選擇【出境續聘】方式:

當雇主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並辦理完成勞動契約驗證及工作簽證,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並於入國日起15日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21聘僱許可函(勾選聘僱許可)】。上述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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