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29
258
(一) 勞保被保險人於職災勞工保護法施行後,發生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二) 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失能給付。(三) 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四) 失能程度適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1至第7等級規定之項目。
本資料僅供參考,須依照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政府資訊公開 | 直聘公開資訊 | 重大政策 | 資訊圖像化專區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5樓電話代表號:(02)6613-0811 傳真機號碼:(02)6617-1319、(02)6617-1320本中心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週六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執行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為提供更為穩定的瀏覽品質與使用體驗,建議更新瀏覽器至以下版本:IE10(含)以上版本、最新版本Chrome、最新版本Firefox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版權所有 © 2018 Direct Hiring Service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瀏覽建議 1024 x 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