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聘僱許可後
就業安定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應會在每年2、5、8、11月20日前收到上一季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繳款單,繳納期限為該月25日前,得寬限30日。寬限期滿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每逾期1日加徵未繳金額0.3%滯納金,並以未繳納就業安定費的30%為限。雇主如果搬離原留住所後,應儘速辦理就業安定費帳單地址變更。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洽詢專線:02-8995-6000

※點我查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定費網站

勞動契約(在臺續聘/接續聘僱或轉換)

雇主聘僱外國人,依規定應簽訂書面的定期勞動契約,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應約定起迄期日,並由勞雇雙方合意簽署。而勞動契約約定的期間長度,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聘僱期間一次最長為3年進行約定。

勞動契約的內容,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但約定內容不可以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勞動契約的內容除約定聘僱期間外,也包含約定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與膳宿、工作時間、休假、休息與特別休假、以具體明確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申辦單位:各國駐臺辦事處

洽詢專線: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02-2658-8825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02-2775-2211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02-8752-6170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02-2516-6626

居留證

外國人應於入境後15日內由雇主協助申辦居留證,逾時申辦,將處新臺幣2,000-10,000元罰鍰;延期應於居留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辦。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洽詢專線:02-2388-9393)。

(1)辦理初入國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持勞動部核發之招募許可函、外國人護照、在職證明(事業單位須含公司及負責人大小章)及四張照片,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及製作指紋卡事宜。

(2)辦理延長居留證: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持該外國人之護照及勞動部核發之展延聘僱許可函辦理延長居留期限事宜。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而逾期居留者,依法罰款並限令出國。

(3)辦理接續聘僱居留證:

新雇主接續其他雇主所聘僱外國人者,應於接獲勞動部部接續聘僱核准函之日起15日內,持該函及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在職證明、委託書(外國人無法親自前往需檢附),請逕洽外國人居留(工作)地之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變更雇主名稱及工作地點等異動事宜。

(4)費用:

目前每次辦理居留證費用,每一年為新台幣1,000元,如工作期限二年即2,000元,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

申辦單位: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洽詢專線:02-2388-9393

※點我查閱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外國人保險

(1)健康保險

雇主應自受僱之日起,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有關保險費之負擔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但雇主須特別留意當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當外國人於期滿離職、或自願提早解約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退保。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市話撥打0800-030-598或4128-678(不須加區域碼)
手機改撥02-4128-678辦理各項健保業務,請至各分區業務組辦理

※點我查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

(2)外國人保險

外國人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但雇主須特別留意當居留證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當外國人期滿離職、自願提早離職或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之日,由事業單位(雇主)向勞工保險局申報退出勞工保險。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申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電腦語音答詢服務:(02)412-1111服務代碼123#

※點我查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網站

(3)意外險

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的雇主,可以選擇為外國人辦理外國人保險,或依勞動契約書之約定為其投保一定金額的商業意外險。

定期健康檢查

雇主應依照<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本法中華民國105年11月5日修正生效後,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者,亦同。

目前各家醫院健檢費用不一,目前約1,500元左右,原則上由外國人自行負擔,或由勞雇雙方於契約中另訂定之。雇主沒有安排定期辦理健康檢查或沒有於15日內將複檢診斷證明書函報當地衛生局,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已經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卻依舊沒有前往辦理,則會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一、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

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時,雇主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7日內或於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二、健檢不合格出境:

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2、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3、 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4、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

三、懷孕及健康檢查項目:

1、 外國人健康檢查已全面取消妊娠檢查。
2、 外國人進入我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應至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事宜,另外,工作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者,自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亦同。自2009年9月1日起增加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簡表如下:
健檢時間 麻疹與德國麻疹(Ig G)抗體檢查或預防接種
入國前(入國簽證) V
入國3日 X
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 X

3、 全面取消外國人妊娠檢查規定,如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有懷孕情形時,雇主不得以此理由單方面解約,強制令外國人出國。外國人如因懷孕等因素,而有確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雇主得主張終止契約。如果外國人是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製造業、營造業),雇主應依法預告勞工並發給資遣費;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如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工),則由勞雇雙方協議終止契約事宜。
4、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因懷孕,身心會產生很大變化,又無家人或朋友協助,故勞動部籲請外國人於發生性行為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如使用保險套、避孕藥等避孕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外國人在臺期間懷孕,可攜帶健保IC卡至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產檢院所或當地衛生局所也備有多國語言版(英文、印尼文、柬埔寨文、泰文、越南文)之孕婦健康手冊,提供外國人懷孕期間的健康照護資訊。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若外國人懷孕後在臺生產,請於新生兒出生之翌日起30日內,洽內政部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站為其申辦居留證;惟請注意新生兒出生時外國人的居留證須屬有效。
5、 邇來,偶有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因與臺灣人或其他外國人相戀而懷孕在臺生子,卻因男方或本身之婚姻狀況;或因雙方未具合法居留身分(行蹤不明或逾期居停留),致所生子女無法取得合法身分(中華民國國籍、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之情形,將影響新生兒權益及福利甚鉅,並造成家庭團聚之困難,故籲請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應慎重考量前述問題。
6、 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如經檢查確診為肺結核或漢生病,如外國人的雇主未檢具下列文件送衛生局備查:診斷證明書、雇主協助受僱者接受治療意願書、受僱者接受衛生單位安排都治同意書,外國人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返國後仍須繼續治療至痊癒(肺結核約需6-9個月藥物治療,漢生病約需6-12個月藥物治療),取得母國衛生當局核發之「肺結核(漢生病)個案管理及完治證明」或醫院核發之病歷摘要(含藥品名稱、治療期程、胸部X光檢查結果及痰液檢查結果),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外國人的入境管制,以便辦理來臺簽證。

申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衛福部指定醫院
※點我查閱各縣市政府衛生局一覽表
※點我查閱衛福部指定醫院一覽表

外國人返鄉休假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無故拒絕,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限期改善,或將依法廢止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特別提醒】

(1)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雇主可檢具離境備查申請書及於護照上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等應備文件向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終止與外國人聘僱關係,如入出國及移民署傳輸至勞動部資料無該位外國人出國日期,勞動部將另請雇主至當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開立該名外國人離境證明文件,再行送件辦理。
(2)外國人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後因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歸國,但仍有再入國之必要,雇主可檢具資料異動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同意該外國人再入國許可,雇主應自發文日起3個月內引進,逾期者失其效力外。(注意:請雇主於辦妥重出入境許可後,先行影印外國人重出入境許可護照頁,避免外國人如返鄉未歸辦理相關事宜時無佐證文件)

申辦單位:

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點我查閱各縣市政府勞工局一覽表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洽詢專線:02-2388-9393

※點我查閱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洽詢專線:02-8995-6000

護照換發

當外國人護照小於6個月,應盡早向各國駐臺辦事處辦理護照換發。

申辦單位:各國駐臺辦事處

洽詢專線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02-2658-8825
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02-2775-2211
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02-8752-6170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 02-2516-6626


外國人經護照換發後,請雇主至移民署更新外國人護照號碼資料及居留證效期,如已至移民署更新外國人資料,雇主免再向勞動部辦理資料異動手續,如未曾更新者仍須辦理。

申辦單位:

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洽詢專線:02-2388-9393

※點我查閱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洽詢專線:02-8995-6000

2.其他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