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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漁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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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聘僱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 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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