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定製程案件: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即3K製程)及其關聯行業的製造業者。
二、國內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於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內新設立廠場,且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者。
三、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四、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07年12月7日核定之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的臺商,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5%,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五、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案件:製造業者須符合行政院110年7月26日核定之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先向經濟部申請認定並取得認定函,申請認定期間自110年7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移工引進措施:符合全新設廠或擴廠達一定規模以上、投資金額達一定金額、創造本勞就業人數達一定門檻,且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認定為適用本方案之離岸風電業者,若需聘僱移工,可適用移工預先核配、1年內免定期查核,以及Extra制再提高10%,但總比率不得高於40%。本篇主要以申請案件資格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7日產策字第1120131263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更新於112年11月07日,後續如有異動請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