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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聘僱資格


有關製造工作之聘僱資格須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請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檢附規定文件後,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申請;或依〈交通部航港局協助審查海港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作業要點〉檢附規定文件後,向交通部航港局提出申請。


本篇主要以申請案件資格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第1項附表六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11月07日產策字第1120131263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本要點更新於112年11月07日,後續如有異動請依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公告為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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