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若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完申請書列印簽名後,掃描上傳至線上申辦系統(限1MB/PDF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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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1份) | ||||
機構登記證影本(1份) | ||||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
求才證明書(免附) 須填寫求才證明書編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 項第5 款證明書(聘僱辦法證明書)(免附)須填寫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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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 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機構看護工作就以下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勾選檢附 (1)團體立案證書影本(1份)(人民團體須檢附) (2)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法人機構須檢附) (3)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1份)(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4)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1份)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1份) (5)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1份) (6)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1份)(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7)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本國看護工名冊(1份)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1 份)、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1 份)(以護理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須檢附) (8)遞補招募許可函正本。(雇主已取得遞補招募許可函,尚未申請聘僱許可,須檢還) | ||||
外展看護工作就以下文件請依實際情況勾選檢附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1份)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1份)及機構登記證影本(1份)及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3)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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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特別提醒】
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製造/機構看護/海洋漁撈/營造)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2)】。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接續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1份) | 連結 |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費100元)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招募許可函正本 | ||||
非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一、機構看護工作: 1、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均須檢附) 2、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經公立就服機構接續者免附) 3、機構登記證影本(均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4、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5、養護機構: (1)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須檢附,並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6、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2)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以護理機構、醫院或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申請者須檢附) 二、外展看護工作: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試辦外展看護服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2、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正本 4、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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