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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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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聘僱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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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資格二: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

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

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

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

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

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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