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表填表說明注意事項
適用對象:從事社福類第二類外國人及中階技術人力
社福類: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
招募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若使用線上申辦系統:線上填完申請書列印簽名後,掃描上傳至線上申辦系統(限1MB/PDF檔案) | 16點初招 16點重招 | 外資初招 外資重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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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006-1 初次招募 申請者,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及檢附 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 (所載姓名應與申請書相符)。 原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受照顧人由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且原申請案仍具有遞補資格,新雇主須檢附原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 (切結事項)。 DAF-006-2 初次招募 申請者,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及檢附 雇主居留證影本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雇主聘僱外國人具遞補資格者,須檢附放棄名額切結書)(切結事項) 請依申請資格勾選需檢附文件 外資金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公司營業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薪資所得: (1)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納稅及所得明細證明或聘僱合約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以年薪或月薪達資格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新創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 | ||||
DAF-006-3 重新招募 申請者,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及檢附 雇主國民身分證影本(所載姓名應與申請書相符)。 DAF-006-4 重新招募 申請者,請依實際情況勾選及檢附 雇主居留證影本 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請依申請資格勾選需檢附文件 外資金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公司營業額: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薪資所得: (1)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納稅及所得明細證明或聘僱合約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2)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以年薪或月薪達資格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新創公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 |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接續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下載表單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 多名子女或16點接續 | 外資 |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費100元)(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DAF-T04-1 申請者,非持招募許可函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驗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免附)。 (3)原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受照顧人由原雇主聘僱外國人,因原申請案仍具有遞補資格,新雇主須檢附原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切結事項二)。 | ||||
DAF-T04-2 申請者,非持招募許可函 (1)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影本(須載明雇主職稱)。 (2)外國人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人健康檢查醫院或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正本及該證明文件雙語驗證之證明文件正本(其他工作類別外國人轉換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應檢附,外國人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工作滿6個月以上者,免附)。 (3)雇主放棄名額切結書正本(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且具遞補資格者,須檢附雇主簽署放棄名額切結書)(切結事項)。 | ||||
DAF-T04-2 申請者,請依申請資格勾選需檢附文件 外資金額: 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公司營業額: 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薪資所得: 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之納稅及所得明細證明或聘僱合約影本(須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外國人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以年薪或月薪資格達標準申請者,且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者需檢附) 新創公司: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