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前,應向各縣市政府長照中心取得聘僱資格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預定招募外國人前6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於聘僱期滿前4至5個月內取得聘僱資格。
備註:各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各縣市長照中心。
步驟一:確認雇主(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資格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人三等血親關係圖
欲聘僱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
被看護者須符合下表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如開具診斷證明書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備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查詢。
◆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自104年3月5日起,被看護者符合下列3類條件者,可免除進行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符合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資格。
步驟二:填具【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各縣市長照中心
雇主應於辦理前,確認是否具備「雇主(申請人)資格」及「被看護者資格」,確認後請依下列方式辦理,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各縣市長照中心。
【特別提醒】填寫【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時,申請人欄位請確實填寫雇主姓名及可聯絡到雇主的電話,以利各縣市長照中心與雇主聯繫。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持重度以上特定項目身心障礙證明者得不經由醫院評估,直接向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專業評估者
被看護者應至衛生福利部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評估醫院」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24小時照顧者,評估結果符合者。
被看護者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後,評估醫院將「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正本交給雇主,副本及「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於2天內郵寄至被看護者現居地之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特別提醒】醫療評估效期為醫療團隊評估日起60日內,請務必於效期內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避免造成醫療評估過期失效,須重新開立診斷書;但被看護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依規定免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應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60日內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案之被看護者(僅適用申請外國人續聘之案件):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得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直接至各縣市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步驟三: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仍不足者,將遞件至勞動部審查
經由各縣市長照中心向雇主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並提供雇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及僱用本國照顧服務員的獎助補助辦法等措施,其目的在於促進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的發展,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依賴,健全發展我國的長期照顧體系。
各縣市長照中心確認收件資料,將依照規定辦理上述服務,若未能媒合成功,將主動遞件(雇主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至勞動部審查。
步驟四:查詢各縣市長照中心推介結果
雇主於各縣市長照中心完成推介後,請雇主(申請人)或家屬約7~10日後應主動向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查詢是否已收訖長照中心資料,如收訖後再向勞動部提出招募許可函申請,雇主如有問題,請逕洽(02)8995-6000。
步驟五: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
當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應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函,雇主如有問題,
請逕洽(02)6613-0811。
初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1初次招募許可函】。
繼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者:應申請【12重新招募許可函(勾選聘僱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