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公共工程
雇主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
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1)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
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
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計畫工程總經
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
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1)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4)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前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項條件。
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人數之計算如下:
◆ 公共工程:
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有下列情事之一,分依各該目規定計算之:
(1)依附表四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人核配比例之必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者。
◆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
(1)依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
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者,不予列計。
(2)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
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