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線上申辦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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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結 | |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 ||||
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1份) (依規定免附者,不在此限) | ||||
求才證明書(免附) 須填寫求才證明書編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三。 | ||||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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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聘僱辦法證明書)(免附)須填寫求才證明書編號於申請書中,請參閱申請書填表說明注意事項四。 |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營造工作就以下文件請依實際情況檢附: 1、工程契約書影本(1份):各項申請類別皆應檢附工程契約書,其中應至少包含載明工程名稱、工程範圍、工程內容、工程金額、工期、契約簽訂日期及雙方用印等有關契約文件。 2、建築執照影本(1份)(建築工程須檢附) 3、政府計畫工程:經工程主管機關(指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開具之「政府計畫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4、民間計畫工程: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及計畫工程總金額證明文件影本。 (2)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須加附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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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特別提醒】
1、初次招募入國引進 (製造/營造)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應於文件效期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1)】。
2、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製造/機構看護/海洋漁撈/營造)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外國人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2)】。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