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雇主屬農會、漁會、農林漁牧有關之合作社或非營利組織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2 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其服務契約履行地應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
3 依本標準規定已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下列工作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外展農務服務:
(1) 海洋漁撈工作或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
(2) 製造工作或中階技術製造工作。
(3) 屠宰工作。
(4) 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或中階技術農業工作。
4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農業部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畫書內容辦理。
5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僱用員工平均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