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入國引進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特別提醒】
1.初次招募入國引進雇主取得招募許可函後,應於文件效期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初次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1)】。
2.重新招募入國引進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申請時間內,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函(DAF-010-2)】。
申請時間點如下:
(1)收到招募函後現聘僱移工出國前4個月內提出申請。
(2)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出境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3)收到招募函後原聘僱移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未查獲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接續聘僱許可函申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特別提醒】
雇主應於招募函有效期間內(發文日起6個月內)與移工及原雇主簽立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並於合意接續聘僱之日起3日內向各縣(市)政府完成接續聘僱通報,於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申請應備文件 | 下載表單 | |||
雇主直接聘僱外國人申請書正本(1份) | ||||
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 | 中英雙語 | 中印雙語 | 中泰雙語 | 中越雙語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如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費100元) (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審查費收據號碼填寫於申請書,建議檢附收據影本) 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郵政劃撥帳號:19058848 | ||||
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招募許可函正本 | ||||
非持招募許可函接續外國人加附之應備文件 1、具特定製程行業或屠宰場證明文件(以第2順位接續者填寫) 2、求才證明書編號(申請三方或雙方合意承接者須填寫) 3、聘僱辦法證明書序號(申請三方或雙方合意承接者須填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