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所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1) 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 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2) 經營蔬菜、花卉、種苗、果樹、雜糧、特用作物等栽培及設施農業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但不包括檳榔、荖藤及菸草等栽培相關之體力工作。
(3) 經營育苗、造林撫育及伐木林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4) 經營養殖漁業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養殖漁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5) 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產業相關之體力工作。
2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12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聘僱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總人數之認定
雇主依第1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核配比率、僱用員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12規定。